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峰峰一女士扯条幅围堵泉头办公区大门被拘留五日
发布时间:2019-12-11

2019年12月9日15时许,郝某(女,62岁,新市区人)等人为反映其购买商铺的问题,聚集到峰峰矿区泉头办公区正门口,采取扯条幅围堵办公区大门等违法行为,致使进出泉头办公区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,严重影响了办公区的办公秩序。12月10日,郝某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,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。

法治社会,法律不容践踏

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法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第二十三条已明文规定

对于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

事业单位秩序的,依法给予处罚

本案中,违法人员拉横幅、堵大门

阻拦工作人员进出的行为,已经触犯法律

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

公民的任何诉求都可以

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的办法

而不应当采取此类违法手段

法律条款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    (一)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;

    (二)扰乱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商场、公园、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;

    (三)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;

    (四)非法拦截或者强登、扒乘机动车、船舶、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,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;

    (五)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。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和教学、科研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的,对首要分子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对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聚众冲击国家机关,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的,对首要分子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对其他积极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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